一、修订背景
(一)新时代,国家对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的要求
——全国人大:2021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专门增加了审计整改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审计署和教育部:2018年3月审计署出台《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机构等审计整改的各方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运用。2020年3月,教育部出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要求教育系统各单位落实相关规定。
(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要求
1.原办法适用性有待完善
学校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西南交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13]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均已修订,需落实上位法的新要求。
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主体,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整改跟踪督办机制,改善整改期限未销号的问题整改难度大,持续跟进不到位的现象,形成审计闭环。
2.充分运用上位法对审计结果整改应用成果的有效认可
2020年公布的教育部令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综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保障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环节,为更好实现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后半篇文章”的目标,压实审计整改责任,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跟踪督办机制,实时掌握整改进展,及时校准整改靶向,更好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故原办法的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目标
(一)落实上位法规
防范文件制定缺陷,在该新办法中充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的相关要求入办法,落实依法依规治校。同时有效运用上位法对内部审计整改结果的充分认可。
(二)强化流程再造
通过完善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整改督查、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审计整改动态通报机制,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三)完善协同治理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结果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重要事项共同实施,审计结果共享、共用,运用审计专业优势,促进学校高效治理。
三、办法的框架结构
本办法共十九条,分为五章,分别是:
1.总则(第1-5条)。明确制定依据、审计结果及结果运用的范围和原则。
2.职责分工(第6-8条)。明确了审计处、相关责任单位(项目)、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健全审计整改协作联动机制。
3.审计整改(第9-14条)。通过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审计处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建立审计整改动态通报制度;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整改督查机制。
4.责任追究(第15-16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内容,规定了内部协同监督、责任追究处理方法,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5.附则(第17-19条)。包括办法解释,文件废止等。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重新定义了审计结果,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审计结果是内外部审计按照规定实施审计后,所出具的结论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本办法将外部审计结果纳入到结果运用中,实现审计整改监督全覆盖。
(二)对整改责任主体进行了规范表述
第七条和第九条 按照上位法规定,对整改责任主体进行了规范表述。明确相关责任单位(项目)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相关责任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有利于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三)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责任
第六条和第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治理,重新明确各相关主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各方协同监督、协同治理机制,保障审计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健全审计整改结果跟踪检查和督查机制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实行三单对账销号机制(“问题清单”“整改结果清单”“销号清单”),同时加强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审计处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实施后续审计,或视情况移交学校相关单位纳入跟踪督办事项。
(五)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动态通报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动态通报机制,通过整改系统实时反映相关责任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并推送给学校主要校领导及相关责任单位分管校领导。根据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促进相关责任主体把压力当动力,认真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