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强化审计监督实效,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学校接受内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有关单位实施的充分使用内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包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运用于考核、任免以及完善制度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协同机制,统筹领导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审议审计整改重要事项。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机制,管理监督审计整改,强化结果运用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监督合力,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学校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配合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七条 学校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对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问题清单。审计处出具的问题清单,是对整改问题具体指导和要求的文书,主要包括问题描述、整改建议、整改时限等。问题清单是审计报告的附件。
(二)整改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清单,是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清单内容的反馈文书,主要包括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已采取措施、取得成效、未完成原因和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等。整改清单是整改结果报告的附件。
(三)销号清单。审计处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系统整理,形成销号清单,主要包括问题描述、整改期限、销号时间、已采取措施、取得成效等。销号清单是整改工作的结果性文书。
第八条 审计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问题清单并报请审计委员会领导审签后,出具审计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自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收到整改通知书后,被审计单位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分工、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等。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提升治理水平。
第十条 整改期间,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整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报告。在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及整改清单。
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每年定期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及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整改材料审核和结果认定,对已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事项,督促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销号。
对于整改时间较长或难以整改的问题,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召开“纪监巡审督”整改联席会议,落实协调推进相关问题的整改。
对超过整改计划时限半年仍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学校纳入督查督办系统,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整改工作无法推进的,由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说明,经审计处核实后,可作销号处理,并视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
(一)法规政策变动或环境变化,原审计指出的问题在新规下合法合规或无法执行;
(二)经复核确认,原审计指出的问题不成立或依据不足,客观上无法落实;
(三)审计问题涉嫌违纪违法,已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
(四)被审计单位撤销、职责取消,且无权利义务承接,无法落实;
(五)审计问题已成既定事实、不可逆转,且被审计单位已采取建章立制等长效措施;
(六)被审计单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短期内无法全部完成,且未完成的工作对学校治理水平无实质性提升;
(七)根据整改实际状况,其他可认定作销号的情形。
第四章 整改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问题整改难易程度,将整改时限分为以下三类:
(一)立行立改:是指问题性质相对简单、整改资源需求有限、整改效果易于评估的问题,应在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
(二)分阶段整改:是指问题复杂程度较高、整改资源需求较大且需分阶段调配、整改效果需要阶段性评估的问题,应在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三)持续整改:是指问题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整改资源需求巨大且需长期投入、整改效果需长期跟踪和动态评估的问题,原则上应在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至三年内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从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成效等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将整改结果认定为以下三类:
(一)已整改:指被审计单位责任落实到位,已对问题进行有效纠正,或虽无法直接纠正,但已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追究责任等方式达到审计预期效果。
(二)正在整改:指被审计单位责任落实到位,对问题已制定详细整改措施并取得阶段性进展,但问题尚未完全纠正,风险未彻底消除。
(三)尚未整改:指被审计单位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未采取实质性纠正措施,或无可行整改计划,导致问题未得到解决或实质性改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监巡、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提升治理的重要依据。
(一)党委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期内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报告。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审计移送的问题或线索、审计整改中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三)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内容,推动被巡察党组织强化审计整改;
(四)人力资源部应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长期整改不到位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列入考核负面清单;
(五)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财务管理和资源配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有关措施的重要依据,推动内部控制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机制。审计处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相关反馈材料的,或整改措施不力、关键问题未按期完成且无合理解释的,审计处可单独或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处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经指示后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学校成立整改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做好沟通协调、督促调度、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牵头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2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学校有关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