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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26〕1 号)

发布时间: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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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学校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二级单位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年度评价工作,审议评价工作方案、评价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和评价报告。

第五条 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下设的内控评价组(牵头单位:审计处,成员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具体负责定期对学校内部控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章制度、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组建评价小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等。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和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配合内控评价组工作,并对自我评价发现的问题或缺陷,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章 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债务、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财政专项项目、非学历教育办学、所属企业、附属单位(包括研究院、附属中小学、后勤等单位)、教育基金会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一)评价准备阶段:

1.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

2. 组建评价小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可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参与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二)评价实施阶段:

1. 现场测试。评价小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现场测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证据。

2. 工作底稿。评价小组根据现场实施工作情况及取得的证据,详细记录评价工作的内容,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三)评价报告阶段:

1. 评价小组对工作底稿进行汇总分析,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2. 评价小组就初步评价结果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确认。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初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控评价组提出书面申诉,由内控评价组组织复核,必要时可提请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裁决。

3. 评价小组以经沟通确认的评价结果和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编制评价报告。

4. 内控评价组组织审核评价报告,形成最终评价结论,报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审定后的评价结论应送达被评价单位。

第九条 评价小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被评价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分析、大数据分析和数字化评价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条 评价小组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80(含)至90分为60(含)至80分为60分以下为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被评价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程序和方法、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等。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每年3月至4月开展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12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请复核。收到复核意见书后,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整改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学校各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重要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通报机制,将全校内控评价总体情况及各单位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或通报,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内控评价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根据缺陷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后续评价。

第十九条 应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7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学校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