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20年5月25日经学校第十四届党委第149次常委(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构建学校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为维护学校财政经济秩序、提高学校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可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学校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学校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主 任: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协管学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
委 员:审计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产业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发展战略、重大审计政策、工作规划及内部审计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报告和重要专项审计报告;
(四)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审计处在校长和协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校长和协管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总审计师、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应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总审计师、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设立审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和职员晋升通道,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的内部审计专业队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可靠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益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导致面临审计“自我评价”威胁的。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独立实施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校长和协管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长和协管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总审计师、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协管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及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快推进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型升级。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审计方法手段,提高审计人员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学校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抓好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推动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从源头上强化风险防控的效果,更加关注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更加关注内部风险控制程序和效率,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职行权过程和效果,积极推进效益审计、管理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形式,促进单位完善内部治理、实现工作目标。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重点内容、评价标准等,加强审计过程控制,严把审计报告质量关,并对采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改革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科学制定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合理统筹内部审计力量,强化经济责任任中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审计立项。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学校要求和委托,提出审计立项申请报告,按照校长批示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准备。内部审计机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实施。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支持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检查机制,建立登记和销号制度,对审计要求整改事项实行台账管理,促进被审计单位认真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学校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协管校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报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校审计〔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