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以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绝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目标,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加强源头治理,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 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动辄则咎、及时纠偏,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反腐惩恶、除恶务尽”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校院两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支部和校院两级纪委。
第二章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六条 “第一种形态”践行方式:严肃政治生活,综合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函询、民主生活会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方式,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一)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三)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符,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四)在学校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党建工作相关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同等等次)及以下等次的;
(五)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八)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九)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不够严格,致使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一些不良影响的;
(十)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对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作出党纪处分或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处分的,以及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程序:当事人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为普通党员的,经所在党支部决定并组织实施。校院两级纪委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对党员直接实施相应措施。
具体要求:
(一)对党政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知晓后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经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巡视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轻微违反党纪党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对有群众反映,但问题线索比较笼统,需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此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普通党员说明材料由所在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领导干部的由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被责令检查对象应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五)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对其诫勉谈话,同时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书面检查,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在实施诫勉谈话前应制定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诫勉谈话记录和落实反馈情况材料由负责谈话单位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章 “第二种形态”的运用
第九条 “第二种形态”的含义: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十条 “第二种形态”的践行方式:实现工作思路和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情形: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节较轻的,包括: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轻的;
(二)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轻的;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严格,个人擅自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的;
(四)领导干部在班子中不顾大局,不思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不作整改的;
(五)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履行“一岗五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八)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
(九)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十)经学校纪委初步核实,有违纪事实,情节较轻,以及其他需运用第二种形态作出处理的。
第十二条 “第二种形态”的实施程序:党纪处分由学校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党纪处分须经被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调整应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依照提出建议、组织决定、听取被处理人意见、办理手续等程序进行。
具体要求: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部门,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涉及政务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学校人事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第三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三条 “第三种形态”的含义: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十四条 “第三种形态”践行方式:提高纪律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视情况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五条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节较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同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的。
第十六条 “第三种形态”的实施程序:党纪处分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党纪处分须经被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具体要求:
(一)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或不适宜在教师及研究生导师岗位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和相关部门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涉及政务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学校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四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七条 “第四种形态”的含义: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八条 “第四种形态”的践行方式: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经立案调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 “第四种形态”实施程序:由学校纪委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具体要求:
(一)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几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二)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于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相邻形态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党纪处分之情形,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加重之情形,应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二十三条 相邻形态之间的转化程序:由案件审理工作组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转化建议,经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纪委书记同意后,提交纪委全委会审议决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院两级党组织、基层党支部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等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要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校院两级纪委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在纪律审查中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监督专责,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五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把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报告。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党内监督,指导、督促校院两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优化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基层党支部要积极探索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途径,及时健全完善谈话、函询、诫勉、民主生活会、通报等相关制度,夯实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九条 校院两级纪委要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提高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校院两级党组织、基层党支部、校院两级纪委和领导干部不践行或不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导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在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四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学校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严肃追究其相应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西交党﹝2016﹞68号)同时废止。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