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校审计[2012]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教育部或国家有关部门下拨、校内预算安排、其他单位拨付、社会捐赠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内部监督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用于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结(决)算审计,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14〕2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项目投资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审查项目预算。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审查项目资金支出。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资金、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虚列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
(四)审查项目资金结余。项目资金结余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审查会计信息。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单独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六)审查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七)审查项目资产管理。资产购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是否通过相关验收正常使用。
(八)审查项目资金的效益性。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制定的绩效目标、经济效益。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审计立项。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和委托,提出专项资金审计立项申请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准备。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及个人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被审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有关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合作协议等资料;
3.有关预算及调整批复等资料;
4.有关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及经费收支明细账、预算执行报告、决算报告;
5.有关项目的招标资料及采购合同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6.有关项目的结题申请、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专家考评书;
7.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形成的报告、意见等;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实施。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一条 审计移交。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峨眉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专项审计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