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办学及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内控规章制度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做出审查和评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是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依据。
按照审计范围划分,内部控制审计可分为单位层面审计、业务层面审计。其中,单位层面审计是指对单位的控制环境的审计;业务层面审计是指对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的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某些业务环节进行专项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既可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其与其他审计工作相结合实施。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检查并评价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及适宜性,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实现学校内部控制目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要求确定相关工作职责:学校党委在内部控制中发挥领导作用,按规定权限集体研究决定经济活动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校长作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内部控制各项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按规定权限对学校经济活动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分工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工作;学校内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的责任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七条 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学校整体层面和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的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内控文化等方面。
第八条 控制环境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学校整体层面是否建立、是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审批后落实实施;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层面是否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等制定本单位的相应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落实实施。
(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是否相匹配,是否明确部门或岗位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三)运行机制:是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等事项或业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是否建立并完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资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公开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执行机制。
(四)关键岗位与人员:是否明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是否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是否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采取其他相关控制措施替代轮岗制度。
(五)会计与信息系统:会计与信息系统建设是否到位。
(六)内控文化:是否积极培育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单位文化。
第四章 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
第九条 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收支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条 预决算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以预算为主线,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绩效评价为方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预算编制资料是否充分,预算编制程序是否规范,预算编制方法是否专业。
(二)审批:是否建立健全预算审批管理制度,明确预算审批权限,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执行:预算执行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形,有无相应的举措进行规范并有效执行;预算调整变更程序是否有程序规范并得以有效执行。
(四)决算与评价:决算管理是否规范,以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财务信息并按规定履行决算审批程序;是否建立决算结果分析、沟通机制,有效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并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单位在开展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等内部控制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资产实施分类归口管理,是否建立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印鉴的管理、与取得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是否规范。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交付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资产清查盘点制度以确保资产账账、账实、账卡相符;贵重、危险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是否建立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的审批程序。
(四)是否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校名、校誉的使用进行有效规范,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
(五)是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追踪管理投资项目,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记录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投资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六)是否建立健全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单位在开展保障收入、支出合法、合规、真实、全面等内部控制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和遵守“收支两条线”。
(二)是否建立收入归口管理制度,各项收入是否交由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是否以个人名义取得学校收入。
(三)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组织收入;收入确认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准确地确认为收入,导致学校收入不完整、不真实。
(四)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五)是否加强支出审批、审核的程序控制;是否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重大财务决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是否有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规定范围、标准的支出。
(六)是否正确选用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七)是否建立健全债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及时清收应收或预付账款,避免长期挂账导致学校权益受损或支出不真实、不完整。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单位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等内部控制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对合同实施分类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或岗位)和合同执行部门(或岗位),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签订:是否明确签订合同的业务和事项范围以及合同授权签署权限,是否建立和执行合同印章管理规定。
(三)履行:是否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动态监控,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四)变更:合同生效后,单位对履行中的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五)归档:合同是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并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合同终结是否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单位利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在购买货物、服务及支付采购款项等相关活动中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预算、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职责和授权审批权限,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实际采购方式是否合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变更采购方式事项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三)预算与审批: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采购申请审批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采购: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五) 验收与付款:采购项目验收程序、付款程序是否规范。
(六)归档:是否对采购业务进行必要的记录控制,采购相关档案是否妥善保管,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单位在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程的相关活动中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二)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是否严格履行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三)是否按照规定加强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
(四)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职行权,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监理是否到位;是否实行严格的工程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单位在开展科研管理相关活动中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架构清晰、职责分明的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二)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三)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按照相关支出管理规定执行,开支的审批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科研项目资金是否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到位。
(四)相关部门或岗位是否建立和完善项目检查和验收制度。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将根据审计所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按缺陷的性质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十八条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第十九条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需要管理层重点关注和尽快改进的;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需要管理层关注和及时纠正的;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需要业务部门或岗位加强管控的。
第二十条 缺陷标准的认定,应按照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定量标准一般以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也可以针对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容设定具体的指标。定性标准是指通过分析控制缺陷所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认定其缺陷。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以下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发出通知。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收集资料。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相关资料。
(三)编制方案。审计组应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及内部控制自查报告,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指标评价体系。
(五)记录底稿。审计组应当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六)做出评价。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在评价时,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七)缺陷认定。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情况,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测算分析,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初步意见,报审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八)提出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建议等。
(九)征求意见。审计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至审计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十)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再次修订确认后,报审计处分(协)管校领导签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同时报被审计单位分(协)管或联系校领导,审计处视情况抄送学校内部控制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和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 同时报被审计单位分(协)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审计处分(协)管校领导。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建立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审计的有关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内部控制审计资料应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办法,报学校审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南交通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