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和《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项目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档案的建立、归档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或按审计报告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六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报告、未完成审计整改事项移交书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审计档案排列顺序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审计档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八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项目主审作为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审计项目完成后,立卷归档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编目装订。
第九条 审计档案的移交和保管期限按学校档案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因特殊原因,其它单位需查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处领导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审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峨眉校区参照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