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学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品德。
(一)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二)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五)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应遵守的职业纪律:
(一)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索贿、受贿;
(四)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胜任能力:
(一)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并达到规定的学习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持守的职业责任:
(一)廉洁自律,维护学校利益;
(二)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审计独立性,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四)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峨眉校区可参照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