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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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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实现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制定的《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经西南交通大学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

                                                                                                                               2021年6月30日



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实现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目的,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47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西交校党〔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不含日常维修工程和零星维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安防技防和信息化等工程(含施工及相关的货物、服务),分为重要工程和一般工程。重要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工程、国拨修缮工程以及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大中型自筹修缮工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一般工程是指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自筹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在学校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建设工程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和廉政建设的活动。

 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属于建设工程审计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基本原则:

(一)落实“工程审计全覆盖”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审计处逐步推进建设工程审计全覆盖,同时集中关注建设工程主要风险点,将有限的审计资源配置到建设工程关键环节,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高效的审计监督。

(二)强化“工程管理审计”原则。审计处坚守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坚持监督不缺位,有为不越位,履职不错位,既重视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评价,更关注对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三)坚持“先审核、后审计”原则。项目管理及招标采购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前置审核工作机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和业务活动进行应有的审核。在此基础上,审计处开展恰当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落实管理责任。

(四)执行“先审计、后结算”原则。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各阶段审计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项目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时应合理考虑该项费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和造价控制机制。

(二)负责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按时提交审计处。

(三)督促和协调项目合同单位配合建设工程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协同解决审计争议问题。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采购阶段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把关。

(三)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对建设工程资金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牵头推进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三)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学校相关规定及审计意见,审核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参与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造价问题。

(五)积极支持、配合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协同解决审计争议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评价和建议工作。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审计的质量控制机制。

(三)负责对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或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根据学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建设工程审计结果,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台账,对审计整改进行跟踪、检查和销号。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并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类型及方式

第十条 结算审计

(一)重要工程的所有合同均应进行结算审核,其中:施工合同属于委托审计范围,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实施结算审计;货物、服务合同,属于自主审计范围,由审计处工作人员实施结算审核。

(二)一般工程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属于委托审计范围,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实施结算审计;一般工程的货物、服务合同,以及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施工,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若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上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决定。

(二)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管理模式,适时启动跟踪审计立项,拟定跟踪审计工作方案,下达跟踪审计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按教育部规定需要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建设工程,应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其他审计

根据学校需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等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计划

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修缮改造计划及竣工结算送审计划,拟定年度建设工程审计计划。因特殊情况增加或变动的申报项目,审计处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准备

(一)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审计处确定审计任务人员安排,组建审计组。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审计实施所需资料,拟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

审计处对重要工程的决策程序、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评审等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一)对于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勘察、设计、概预算及相关文件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对设计内容和立项、可研文件的一致性、对投资估算、概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计监督。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阶段审计

审计处对50万以上的施工、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进行审计,审核监督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一)招标采购文件审核

1.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咨询机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后,应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文件(含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严密性进行审核。

2.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上述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递交审计处,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招标采购方式、文件格式及内容、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二)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审核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文件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清单总说明、项目特征、措施项目、组价、材料设备价格、暂估价工程等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项目管理部门将上述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文件递交审计处,审计处对其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重要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修改及确认

根据审计出具的意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牵头修改完善招标采购文件、项目管理部门修改完善工程量清单,并与审计处沟通确认,三方会签“招标采购文件(含控制价)审核确认表”后,方可进入招标采购下一环节工作。

(四)招标采购文件备案

招标采购结果公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上述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审签

(一)重要工程的所有合同,以及一般工程经招标采购审计的合同,审计处参与合同会签。

(二)经招标采购的施工合同审签时,项目管理部门原则上应附清标报告。

(三)审计处原则上不审签总价包干合同。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阶段审计

(一)对于重要工程,审计处对其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1.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会审进行审计监督。

2.工程变更。单项估算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及新增工程等),项目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审计处,审计处对变更程序的合规性、依据的充分性、估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材料及设备认价。审计处对单项材料及设备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认质认价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规范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现场收方。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对单项估算1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收方进行审计监督。

5.工程索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索赔内容提出处理方案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二)对于一般工程,实施阶段的业务活动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支付阶段审计

(一)进度款付款比例

1.国拨修缮工程:所有合同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

2.其他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确定的合同,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直接委托的合同,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

(二)支付审计

1.跟踪审计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上报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支付申请文件,监理单位审核,项目管理部门把关后,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2.跟踪审计项目其他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所有合同的工程价款支付,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把关。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阶段审计

对于重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并通知审计处参与竣工验收,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并做好竣工结算审计准备。

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

(一)结算资料审核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及相关结算资料,签署“工程结算资料承诺书”,报监理单位(若有)审核后交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对结算资料和竣工图纸进行审核,并签署“工程结算资料审核意见书”。

(二)结算审计立项

1.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施工合同送审资料后,审计处进行检查与评估,经检查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开始结算审计工作。

2.对于5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实行结算审计立项,审计处下达立项通知书,开始计算审计时限,审计立项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补充资料。

3.送审资料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逾期未完善的,审计处将退还结算送审资料。

4.审计资料交接过程中,交接人应在“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签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结算争议

1.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时,由审计处召开协调会,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事务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解决。

2.争议事项需咨询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审计处组织上述单位参加,并按咨询结果协调解决。

3.若争议协调未果,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若施工单位不接受审计报告,其可申请行政仲裁或司法裁决解决。

4.结算审计过程中,若出现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导致结算审计无法继续的,审计处将工程结算资料退还项目管理部门。

(四)结算审计时限

自审计立项起计算工作时限,原则上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若出现争议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结算审核报告

1.自主审计项目,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货物、服务类结算审核报告单”。

2.委托审计项目,审计事务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计处审核确定事务所相关报告后,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单”,由审计处报项目管理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签,视情况报校长审签。

3.计划财务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办理价款结算。

第二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计划财务处牵头、项目管理部门配合,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处审核确定事务所相关报告后,出具“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报告单”,报审计处分(协)管校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

审计处根据学校要求,报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实施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一)审计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对报告的回复期限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回复,则以无异议处置。

(二)审计处对项目管理部门回复意见进行复核,经内部审核程序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由审计处报项目管理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签,视情况报校长审签。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综合审计报告

审计处根据年度各单项工程项目的审计情况及专项审计情况,撰写“年度综合审计报告”,报审计处分(协)管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

(一)工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应及时将送审资料移交项目管理部门。

(二)按照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工程审计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建档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特殊,项目管理部门确实无法按审计工作要求时限内送审,经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可采用同步审计或者事后审计的特殊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工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建立登记和销号制度。

(一)对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违反学校规定的,审计处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书。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三)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及时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四)学校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收到审计整改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计划或整改报告,认真落实整改任务。

(五)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已经整改的,将问题予以销号;没有完成整改的,继续跟踪检查。

(六)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汇报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审计结果依据学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巡查等部门核实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审计处和审计人员、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履职不力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西交党〔202055号)和《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西交党〔202018号)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各类建设工程的相关审计事项详见附件;办法中涉及的各种文书、表单及流程,审计处在部门网站中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142号)、《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155号)、《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审计事项表

附件

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审计事项表

工程事项

重要工程

一般工程

跟踪审计项目

非跟踪审计项目

一、投资立项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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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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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采购


1.招标采购文件

达到5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审计审核

达到5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审计审核

达到5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审计审核

2.工程量清单

3.合同

所有合同,审计审核并会签

所有合同,审计审核并会签

经招标采购审计的合同,审计审核会签

四、建设实施


1.施工图纸会审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

/

2.工程变更

单项增加10万元以上,审计审核并会签

单项增加10万元以上,审计审核并会签

/

3.材料设备认质认价

单项10万元以上,

审计监督

单项10万元以上,

审计监督

/

4.现场收方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

/

5.索赔与反索赔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

/

五、工程价款支付

施工合同审计审核并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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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项目验收

参与竣工验收

参与竣工验收

/

七、结算审核


1.施工结算资料

项目管理部门检查;

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项目管理部门检查;

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项目管理部门检查

2.施工结算审计立项

5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结算实行审计立项

3.竣工结算会签

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审计事务所四方会签

4.货物、服务

合同结算

所有合同,审核结算

所有合同,审核结算

/

八、竣工财务决算

需要编制竣工财务报告的建设工程,对报告进行审计审核并会签

注: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2.重要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国拨修缮工程和大中型自筹修缮工程(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

3.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自筹修缮工程为一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