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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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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相关政策解读:

政策要点解读:

解读1.划清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是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合同义务,发包方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应当履行价款审核的职责,在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时应当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对结算办理情况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权。审计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解读2.审计不等于审核。一是实施主体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这里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与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工作性质不同)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审核的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二是针对的对象不同。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的相对方是参建单位。三是内容不同。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其内容不仅包括工程结算,还包括重大政策落实、投资决策、项目实施过程各重要环节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单位履职行权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工程造价构成的真实性、准确性。

解读3.审计机关对参建单位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但是审计机关也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发现参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解读4.任何单位和部门,对依法依约应当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包括结算审计结论)”为由,不予履职履约。

解读5.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何时、以何种方式开展哪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